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초록
通過關于新出秦漢簡牘中的有關奴婢的資料, 本文考察了秦漢時期奴婢的法律上地位, 實際生活及從事勞動的方面. 我特別細心檢討了最近出土的《里耶秦簡》中的戶籍簡, 《張家山漢簡》 <二年律令> 及 <奏讞書>中的有關奴婢的律文與放良奴婢的案例. 仔細分析上述的新出簡牘的內容, 我認識到了國家通過對官奴婢的定期的賣買, 要控制官奴婢的數量, 從官府到民間賣出的官奴婢就是私奴婢的主要來源. 而且檢討了大量奴婢賣買行爲, 及賣買時用券書的法律的效力, 明顯地可以看到在秦漢時期家族成員內包含了奴婢, 主人一定要登記所有的奴婢在戶籍上. 所以奴婢的名籍隸屬于主人, 而沒有獨立的戶籍. 繼而, 奴婢似乎主人的私有財産, 可是他們也有作爲‘人’的權限和權益. 因此奴婢是一種隸屬于主家的‘家人’, 也有所謂半人半物的屬性, 主人對奴婢强制推行對主人的‘孝’的實行, 虽然奴婢免爲私屬,也就是說, 依然對主家依附人身的家人. 秦漢奴婢在多方面爲了主家要工作, 比如述, 耕作了在田野, 警護了在主人的身邊, 從事了雜務在家內, 還有爲主家工作了在作坊和市場.
키워드
노비; 간독; 호적; 이년율령; 주언서; 奴婢; 簡牘; 戶籍; 二年律令; 奏讞書